兰州建全国文明城市:考核合格单位职工增发一月工资

来源: 发布:2017-04-26 17:51:04

近日,兰州市小西湖公园内海棠等花卉色彩缤纷,公园内海棠花成了粉色的花海,美不胜收,吸引众多市民前来观赏、拍照。兰州晨报(微博)首席记者裴强摄

 

中国甘肃网(微博)4月26日讯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王钊) 为了确保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在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冲刺阶段,兰州市制定了《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办法》、《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兰州市道德模范、美德少年、兰州好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模拟测评实施方案》等实施意见。对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政策解读

1.被问责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明确,要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其中,对有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创建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或妨碍创建工作等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有责任单位不负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的;责任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的;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或不到位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市文明办或创建办下发督办通知书后,仍未整改到位等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取消责任区县、责任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

对有所承担的创建工作不达标;创建工作组织协调不力,或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不及时而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在全国测评时,因工作不到位、测评项目不达标、工作资料不齐全等原因影响成绩的;对创建工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等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或追究责任、纪律处分。

2.全国道德模范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兰州市道德模范、美德少年、兰州好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明确,对道德模范、美德少年、兰州好人除精神鼓励外,市级以上道德模范、上榜好人、美德少年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全国道德模范奖励5万元,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奖励3万元;甘肃省道德模范奖励2万元,甘肃省道德模范提名奖奖励1万元;入选中国好人榜的奖励1万元;入选甘肃省好人榜的奖励5000元;市级道德模范奖励1万元,兰州好人奖励5000元;入选省级美德少年的奖励1万元,市级美德少年奖励5000元。

3.测评末名区县向第一名支付100万奖励金

《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模拟测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在4月、6月、8月下旬,委托第三方以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三次模拟测评。每次测评城四区、远郊区县(含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各取一个第一名和一个末名,由末名(成绩90分以上除外)的区县向第一名的区县支付100万元作为奖励。

4.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管理体系

《关于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进一步强化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要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实行三级网格化管理,在近郊四区划定49个一级网格、344个二级网格和若干个三级网格,将城区所有企业、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接合部、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纳入网格监管。实行市级领导、市级部门、县级干部三级包抓责任制。市级领导包抓一级网格(街道),市级部门包抓二级网格(社区),县级干部包抓三级网格(楼院、小区)。

5.考核合格单位干部职工增发一个月工资

《关于充分发挥各级文明单位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示范引领作用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督察考核。各级文明办、创建办要把文明单位参与创城工作的情况作为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采取月督察、季度测评、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全面督察考核,并将督察考核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奖惩措施,今年下半年,兰州市文明办、创建办对兰州市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一次综合复查、考核和验收,对原市级文明单位复查合格、新创市级文明单位验收合格的,属于市财政拨款的单位,按照《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兰州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兰州市财政给予该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对复查、验收合格的原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可优先推荐参评上一级文明单位,并由兰州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对没有完成创建工作任务,对创建工作不积极、不支持、不参与,验收复查不合格的各级文明单位,按有关管理办法给予取消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建议取消省级和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罚,并在媒体上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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